《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88页(774字)
1953年11月高等教育部为适应日益发展的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和研究机构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发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开始在我国建立研究生的培养制度。
1963年1月在总结建国以来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教育部召开高等学校研究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及其五个附件。这个条例共30条,分总则、招生工作、培养工作、领导与管理、待遇与工作分配、研究院等六章。《条例(草案)》规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列主义、毛泽东着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深入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掌握两种外国语(对某些专业可以只要求掌握一种外国语),具有独立地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相应的教学工作的能力,具有健全的体魄。《条例(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研究生分为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
脱产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为四年。研究生的学习期限,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条例(草案)》还指出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是我国自力更生地培养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的一项根本措施。
高等学校应该根据国家计划,认真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研究生教育中断,《条例(草案)》同时停止执行。
1977年恢复研究生教育后,研究生培养制度恢复。198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