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倡劳动立法
书籍:毛泽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8:58:03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19页(463字)
1921年4月,毛泽东撰写了《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一文,指出赵恒惕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宪法草案》第一个最大的缺点是“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第二个最大的缺点是“无正当职业之人也有被选举权和关于劳动的事项全没有规定”。
他主张对省宪法草案要作根本性质的修改,并着重提出劳动立法问题。毛泽东建议,省宪法至少要在“行政”章之“实业”一款里,明白加入下列两条:(1)无论公私营业,对于劳动之时间、工值、红利、娱乐、卫生、教育及年龄、性别等项,以省法律定之;(2)省政府对于刑事法典不相抵触之各种劳动组合,须保护之。只有这样,各种同业公会乃能有组织发展之余地。
192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毛泽东又在湖南《大公报》上发表《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指出,应注意到劳工的三件事,即劳工的生存权;劳工的劳动权;劳工的劳动全收权。
毛泽东关于劳动立法的观点比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请愿书中提出的《劳动立法大纲十九条》要早1年零5个月,从《更宜注意的问题》算起,也早了4个月。毛泽东是我国劳动立法运动的首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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