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少数人闹事的原则
书籍:毛泽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23:54:55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697页(488字)
毛泽东提出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准则。
1956年我国个别地方发生了少数人闹事事件。针对这种情况,1957年1月和2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提出了这一原则。
他指出,发生少数人闹事,有些是由于领导上存在着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在政治或经济的政策上犯错误。有些是工作方法不对。
再一个因素就是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存在。对于少数人闹事,第一条是不提倡,不赞成。
因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而闹事总会造成一些损失。第二条是有人硬要闹事就让他闹。一旦闹事发生,也不要惊慌失措,而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从根本上消灭闹事原因。
对于闹事,要分几种情况处理。一种是闹得对的,我们应当承认错误,并且改正,把闹事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一种是闹得不对的,要驳回去。
对于闹事的带头人物,除了惩办那些触犯刑律的分子外,一般不应轻易开除。毛泽东提出的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处理少数人闹事的问题,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