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承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上》第1035页(767字)
【生卒】:1894—1967
【介绍】:
字志靖,江苏常熟人,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生。
1909年,入私立江阴南菁文科高等学堂。毕业后于1912年,考入苏州江苏省立政法专门学校,三年毕业。
1916年,参加浙江省司法官考试,録取为专审员,分派赴浙江嘉兴、山东济南等地任承审员。1919年,参加北京高等司法官考试,録取后至北京司法官讲习所学习。
毕业后,从1922年至1927年,先后赴浙江永嘉、吴兴、杭县等地方审判厅任候补推事及代理检察官。后又被调至浙江高等审判厅办事。1927年至1931年,调至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上诉法院任候补推事。1927年,受私立东吴大学聘,讲授刑法学。
1930年起,先后被聘为国立暨南大学、私立持志大学、私立复旦大学、私立上海法学院及私立震旦大学等院校兼授民、刑、亲属、继承等法。
1931年,辞法院工作,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任课之余,从事业务,随后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
1935年,主编《法令周刊》两年。1936年,曾往返于苏、沪间,义务出庭为救国会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等七君子辩护;同年,出版《中华民国刑法总则释义》和《中华民国刑法分则释义》。
1937年,又出版《中华民国新旧刑法比较》。上海沦陷后,自行停止律师业务,拒絶参加敌伪组织。
1945年,抗战胜利,重新恢复律师业。1946年,被聘任为国民政府苏浙皖区敌産管理局法律顾问;同年,参加并担任中华法学会上海分会理事,上海司法协会常务理事和上海法学编译社座谈会委员。
1948年,又替同济学生自治会代表瞿宇平等义务出庭辩护,办理国立同济大学学潮案件。1949年至1952年,继续在震旦大学执教,参加上海市人民法院陪审工作。后又任中华新法学会研究会上海分会筹备委员会委员。1967年1月20日逝世。
终年7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