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格律诗的建设和实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词典第四卷诗歌卷》第17页(877字)
新诗在诞生后的一段时间里,诗形过于放荡不羁,虽运用白话而缺乏诗的素质。1923年,陆志韦看到这种偏失,曾想通过艺术实践创造一种“有节有韵的诗”,主张舍去平仄采取抑扬格作为诗的节奏。但由于当时尚处于新旧诗展开论争之际,他的诗集《渡河》和在“自序”里提出的主张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尔后,人们对新诗仍然感到不满,如创造社的几位诗人曾要求“诗要兼造型与音乐之美”(穆木天《谭诗》)。1926年4月,以新月派为代表的诗人群经过一番酝酿,表示“要把创格的新诗当一件认真事情做”(徐志摩《诗刊弁言》)。他们先后利用《晨报副刊·诗镌》、《新月》和《诗刊》作为阵地,大力提倡新格律诗,在我国诗坛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新格律诗的理论包括建立新格式与新音节。前者是给新诗寻找适当的表现形式,以便纠正日趋散文化的倾向,把诗同散文区别开来。后者为了增强诗的音乐性,用发现具体的方式使诗内涵的节奏规律化,讲究音节美。在这方面功绩最大的是闻一多,他在《诗的格律》等文中对新诗的艺术建设提出了系统的理论,主张诗要有“节的匀称”、“句的均齐”,提倡应该具备音乐的美、绘画的美和建筑的美的实力结构。他还用《死水》作了实验,以证明这个理论的正确。徐志摩对建立新格律诗也有贡献,他致力于引进近代英国浪漫主义诗歌的格律,追求新的表现手法和艺术形式的完整,对诗的音乐美作了一些补充。朱湘也有个人的见解,主张诗有“行的独立”和“行的匀配”,并对英法流行的各种格律诗进行实验,他的诗作在语言和音韵方面都很完美。在新月派诗人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上写新格律诗蔚然成风,乃至“有些从前极不顾形式的,也上起规矩来了”(朱自清《评徐君志摩的诗》)。但后来这种格律诗未能顺利地实验下去。由于理论上不够完备,人们对“建筑美”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误以字数作为建行单位,结果变成了所谓“方块诗”。还有人认为写新格律诗就是“带着脚镣跳舞”,不符合新诗要求诗体解放的精神,等等。尽管如此,新格律诗的理论和创作实践在当时和以后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中国新诗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