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广西土司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225页(684字)

明代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在壮族地区建立的“以夷制夷”的地方政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并允许世袭之,这就是土官。明代的土司是在元代土司基础上,做了许多新规定而进一步完善的。明代在广西建立的土司有土府、土州、土县、长官司、土巡检司、土驿丞、土主簿、土指挥使、土千户、土千总等种,每种又有正、副(同知)两种级别,故土司总数达到了最高峰,据不完全统计,土司数最多达到340多所。其中有土府5所、土州42所、土县10所、土长官司7所、土副长官司3所、土巡检司76所、土副巡检司144所、土指挥使司1所,等等。朝廷授予如同流官一样的官衔,如指挥使正三品、长官司正六品、土知府正四品、土府同知正五品、土知州从五品、土州判从六品、土知县正七品、土县丞正八品,等等。土官无俸禄,皆赐田以“食其土”,于是土官便成为土司境内土地、河流、山林及附属于土地上的土民、禽兽、物产的最高所有者,然后以他个人的名义层层分封赐田,如春秋战国的诸侯。土官有世袭特权,但新官袭替必须拿出宗支图本,经土目保结,再经地方流官核验,然后亲自赴阙朝见皇帝,经皇帝接见,赐符印、冠带,才得到承认。土官对中央政权负担一定的贡物和征调,可保存本土司传统的社会经济制度如领主农奴制经济、统治机构、官职设置和风俗习惯等。明末,中央王朝曾对某些权力过大的土司采取众建小土司以分其势,谓之“众建寡力”;又以流官“佐贰”土官(实则监控土官),从而逐步限制和削弱土官的权力;个别因绝嗣、犯罪等,则将之“改土归流”,即废除其土司特权,改为一般州县的流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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