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35页(487字)

1988年3月16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68条,分7章:总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首府所在地及管理地区,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文化建设计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规定充分发挥森林、水力、矿藏资源的优势,实行以林为主、农林牧协调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在林业生产基地上重点抓松香生产、速生丰产的杉木生产、沙田柚为主的果树生产等基础。另外对工业、乡镇企业、电力、运输、邮电等方面作出具体实施条例。并对保护良田、改善环境、城市规划作出规定。在文化建设方面,根据自治县的特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并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在民族关系上,规定各民族团结、共处的原则,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了自治机关权限、任务、政策及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组织方式、工作原则以及民族关系的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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