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51页(724字)

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蒙古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将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皇太极天聪九年(1635),后金在征服察哈尔蒙古后,将蒙古兵士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编审,正式编为蒙古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相同。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部蒙古历经艰险返归中国,乾隆帝亦以此法安置。至此,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盟旗制度趋于完备。旗的划分标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地域集团)、爱克(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旗大致分为两类:1.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共六十一旗。2.清中央理蕃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两种,职权体制略有差异。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其长官称札萨克,由清政府就旗内王公任命,可以世袭。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士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事务。旗下置佐(或称“箭”,蒙语为“苏木”),设佐领。内札萨克建旗少而置佐多,外札萨克反之。盟为旗的会盟组织,一盟由数旗组成。每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往来、婚嫁和耕种,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更是禁止相互接触。盟旗制度对稳定当时蒙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与外界的隔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此制被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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