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畜牧业管理及牧业用地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9页(493字)

为保护畜牧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牧业用地与畜牧业发展的同步有序,加强牧业用地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和民族特点,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有关的单行条例,主要有:《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业条例》、《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有:条例制定的目的,依据的法律,适用的范围,负责畜牧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饲养和繁殖母畜、种畜的优惠政策性措施;在畜牧业投入方面,政府的态度和政策,自治地方金融部门对规模养殖户的特殊优惠政策,自治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家发展畜牧业专项拨款的配套资金应予兑现的硬性规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实施办法,及对违反条例各项规定的处罚情况;规定了牧业田地的范围、保护原则、发展规划、发展优惠性措施及违法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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