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0页(434字)

是国家预算中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后备设置的专项基金。这项政策是1958年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有别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照顾。具体是:按地方三级财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当年预算的基数及比例计算,民族自治区的预备费占当年支出的5%,比一般省、直辖市高2%;自治州为4%,比一般地区高1%;自治县(旗)为3%,比一般县高2%。享受此项优惠的除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大自治区外,还有多民族的云南、贵州、青海3个省。后来由于受到“大跃进”的“左”的冲击,这项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被取消,改以实行一般省、市的体制。从1980年起,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超收留成,一定五年”以及每年按定额补助递增10%的新体制,1984年改为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超收留成,一定五年”并保留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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