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7页(494字)

清王朝对四川西北部分藏、羌族聚居区实行的一套统治制度。

“改土归流”后特设。为与“汉满屯”区别而名为“土屯”。乾隆十七年至四十一年(1752-1776),在废除川西北的杂谷和大、小金川土司后,将辖区改为土屯,设土屯11个(杂谷5屯、大小金川6屯)。土屯设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屯官,由倾心投诚之头人担任,统辖地方,管理屯兵,以备派遣。屯官世袭。土司原管百姓,均为屯兵。平时务农,战时为兵。屯制官兵岁领饷银,屯内土地收归国有,按等级分配,世代相继使用,不准买卖、典当。

承垦地亩,按地纳粮。

各级屯官的土地,全派百姓耕种。

屯守备名义不管民事,实际是当地最高统治者,他们利用特权,掌握全屯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权力,主宰、控制全屯所有土地,役使屯民交粮、当差;滥用权力,插手婚姻、田土、命盗案件及委派屯官;掠夺屯民土地,侵吞屯饷,遍植私党,虐杀屯民;对百姓享有生杀予夺之权等等,成为独霸一方的世袭领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土屯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土地典当、买卖和租佃关系流行,封建领主经济解体,地主经济形成。

至解放前夕,土屯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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