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6页(700字)

元明清时期的一种民族政策。

主要在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区采取的有别于汉族地区的一种统治措施。肇始于秦汉,历经三国两晋隋唐宋,元时形成,至明则日渐完备,清代为延续。其主要内容是:1.中央王朝对归附的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辖地区,即通过土着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2.各民族或部族首领须服从中央王朝的领导和听从驱调,并须按期上交数量不等的贡纳,即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该制度在土司的授职、承袭、领地范围、隶属关系、部分边远地区土司联系方法、贡纳、土兵、惩处、升迁及土司地区的教育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明代土司职衔分文职与武职两种。

武职职衔主要有:宣慰使司宣慰使、宣抚司宣抚使安抚司安抚使、招讨司招讨使、长官司长官、蛮夷长官司长官和副长官等。文职职衔主要有:土府土知府、土州土知州、土县土知县等。

土司一经除授,朝廷即赐予印章、冠带及诰敕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据统计,明代全国宣慰等诸土司的总数约为:宣慰司13、宣抚司9、安抚司21、招讨司1、长官司151、蛮夷长官司26、御夷长官司2。

其中又以贵州为最,共77家(其中宣慰司1家);次为云南,共52家(其中宣慰司8家);再次四川,共49家(其中宣慰司2家)。由此可知明代土司之设置又集中于西南地区。

土司制度至清中叶后渐衰,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建国后废除。它的实行,对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各少数民族来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完整与统一。

雍正年间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土司统治在一些地区被废除,为流官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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