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8页(423字)

中国封建社会为解决军队给养或税粮所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

分军屯、民屯和商屯等。自西汉始,汉武帝击败匈奴后,先在东起朔方(今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北)西至令居(今甘肃永登县)地区,后又在西域设田官,督戍卒耕田,称为军屯。后历代沿用,并出现移民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屯和商人(主要是盐商)雇人在边地屯垦的商屯等。清代在新疆、内蒙古、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都有大量屯田,其名目繁多,仅新疆一地就有民屯、回屯、旗屯、兵屯、犯屯等多种。

清代屯田属于官地,按照律例不准买卖和典让,但实际上私下买卖、典让的事件不断发生,至光绪年间(1875-1908),清政府只得逐步废除禁令。屯田种植者向封建政府交纳屯租或提供劳役,一般属于封建生产关系。但屯军隶属军籍,遣犯更是没有人身自由,因而比民田的封建生产关系具有更强的超经济强制。清代屯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发展,对于这些地区的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起了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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