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08页(609字)

1987年11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有51条,分8章:总则、自治机关、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附则。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在和管辖区域。

规定了自治州自治机关的组成、选举制度、责任制、编制人员的原则、民主生活方式、工作作风及执行职务使用的文字和语言。在经济建设方面,规定了农业、林业、畜牧业、矿业、乡镇企业、种植业、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个体经营业及运输业的发展方针和计划。并且确定了新产品、尤其是民族传统工艺的开发,强调加强联系国内外市场,发展对外贸易。对城市规划建设、居民和村民住房条件改善及生态环境保护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规定了财政拨款的原则、程序和财政管理纪律。在文化建设方面,针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师范教育、科研推广和培训中心的目标和方针作了规定。

并规定了民族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民族理论、历史、语言的发展方针。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实施在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对山区的建设条例提出重视保护水源、交通条件的改善、建立农贸市场、教育的保证、文化设施的建设,并规定了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方针和手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