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421页(290字)

亦作“觅”、“苗”。

唐宋时南诏、大理国地方政权的交易计数单位。是时云南洱海等地区交易不用钱币,而以绵帛及贝为交易媒介。《新唐书·南诏传》:“以绵帛及贝市易。见大者若指,十六枚为一觅”。元明沿用此制,元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白人条云:“交易用棋子,俗呼作。以一为庄,四庄为手,四手为苗,五苗为索”。

元至元十九年(1282)九月己巳定云南税赋用金为则,以贝折纳,黄金一钱值贝二十索,亦即一百幂,则一幂合黄金1/100钱的价值。明万历《云南通志·地理志》记云南全省“交易用贝”。清以后随着金属货币的通行,已不采用此种交易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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