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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12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88页(535字)

【释文】:

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共6章32条。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以及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禁止使用汽喇叭,夜间行车禁止鸣喇叭,船舶不准使用高音喇叭;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大、振动大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大的设备;建筑单位夜间进行噪声大的施工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公共场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禁止在一切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等爆响物品。

条例规定,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分别负责管理;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证和没收声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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