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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56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4页(500字)

【释文】:

1989年8月3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24日发布施行。

共4章40条。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因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发生的争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企业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发生的争议和其他劳动争议。

条例规定,国营企业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集体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市、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其具有管辖权的企业的劳动争议,并对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的代表和政府经济综合管理机关的代表各1人组成。

具体处理案件,指定两名仲裁工作人员承办。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不服仲裁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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