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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21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7页(420字)

【释文】:

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16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场地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确定,分为6类5项,收费标准最低为1.5元/年·平方米,最高为60元/年·平方米。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一级和二级地段外,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免缴,第6年起至第10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开发性生产的,第6年起还可以从低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审查,可以缓、减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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