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限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3:39: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57页(262字)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1924年制定的《海牙规则》规定为100英镑。
1977年《维斯比规则》修改定为1万法郎,或按货物毛重每千克30法郎,以高者为准。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国际商会1975年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都有规定。我国未加入上述各公约。
我国沿海和内河运输没有规定赔偿责任限制,而是按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
我国对沿海和内河的旅客运输实行强制保险,对国际旅客运输的赔偿限额还没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