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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47:5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55页(446字)

亦称“分保”。

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业务时,如认为自己所承担的保险额过高,一旦发生危险,超过自己的偿付能力,或认为所接受的保险标的危险性大,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把一部分(或全部)保额转让给另一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就叫做再保险。简单地说,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公司)对直接保险业务所产生的契约责任的(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它是国际保险市场进行的一种业务,也是保险人的一种必要保障。

再保险和一般保险业务的区别在于:(1)直接保险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业务活动;而再保险则是在保险人之间进行的,和被保险人没有直接业务关系。

(2)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及有关责任,承保这些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再保险只需对分出人所支付的赔款给予补偿。(3)直接保险业务,不是所有保险契约都是以补偿为原则(为人寿保险);但所有的再保险契约,都是补偿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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