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3页(288字)
国籍申请由身份证明局局长进行审核,并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在审核国籍申请时,国家、特区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应优先给予考虑。
如加入或恢复国籍的申请被批准,除无国籍者外,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否则有关决定失效。
身份证明局在收到上款所列的文件5日后,或如不属于加入或恢复国籍的情况下,则在发出批准通知5日后,申请局发出最新国籍登记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