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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5:1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135页(457字)

关于国际贸易仲裁的统一规则。

1976年联合国通过,分引导性规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等4节,共41条。主要规定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通知;仲裁员的人数、任命及其更换;仲裁地点;仲裁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仲裁的申诉和答辩;裁决的形式和效力;仲裁的和解或终止;裁决的更正;仲裁裁决书的解释;仲裁的费用等。仲裁应当受本规则约束;当仲裁与本规则相抵触时,双方当事人应服从法律的规定。自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起,仲裁程序即开始。仲裁庭在本规则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仲裁,各方当事人均享有平等待遇,并给予每一方以陈述案情的机会。仲裁地点除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可由仲裁庭在考虑仲裁的各种情况后决定,仲裁庭为检查货物、其它财产或文件,可在其认为适合的任何地点集会,仲裁裁决在仲裁地点作成。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终局性裁决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各方承担从速执行裁决的责任。仲裁庭除可作出终局性裁决外,应有权作出临时性、非终局性或局部性裁决。

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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