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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务设施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5:49: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190页(788字)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81年6月3日至9日讨论和通过了设立“国际银行业务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并规定自1981年12月3日起,许可美国的存款机构、“爱治法”公司(美国银行设立的专门经营国际业务的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和经理处,都可以申请开设“设施”有关的国际性银行业务,并开始营业。

有关银行设立“设施”的手续比较简便,只要将其意向通知联邦储备委员会,并表示遵守“设施”的规则就可以经营;而且只在本机构内设一专门的业务部,并另设一套帐户把境外美元与美国国内流通的美元分别记帐即可,完全不必单独创设一套机构。根据这一规则规定,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关于存款准备金、存款利息率最高限税收规定:开设“设施”后,在接受外国居民(包括银行)和其它“国际机构”的存款时,无需缴存存款准备金,也不受存款利息率最高限的限制。在包括纽约在内的几个州中,它还不必交纳州或地方所得税;(2)“设施”限于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美国在外国公司的存款。银行提存的通知期为1天,而接受外国非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其期限最短2天,或至少在提款前二个营业日通知;(3)“设施”发行的存款单是不可转让的,而存款、提款最低限额为10万美元。

“设施”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采用任何一种货币;(4)“设施”不能提供支票帐户服务,它的业务不得与美国国内的业务有关;(5)“设施”可以与其母行或其它银行的IBF往来,也可贷款给外国居民、外国企业以及美国的外国附属公司,但存、借款人必须是外国居民,贷款必须用于美国境外。联邦储备委员会创设“设施”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企图放松对美国银行的管制,把海外国际金融业务吸引到美国国内,并使美国银行内机构的部分存贷业务转给机构内的IBF,或让美国国内的地区性银行可在其总行“爱治法”公司内设IBF来经营欧洲货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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