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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背信用证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6:34:1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241页(555字)

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供货人另开新证,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称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但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不同。可转让信用证是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供货人,允许供货人使用。应受益人的要求,通知行可换开新证,原证与新证有直接连带关系;而对背信用证则与原证完全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两者同时存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转让要以开证申请人及开证银行的准许为前提;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则与原证开证申请人及开证银行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居于同等地位,均可获得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如果开出新证,不因信用证转让而改变其通知行的地位或增加其责任;对背信用证如经通知行开立,则其地位即改变为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

出口方要求开立对背信用证的目的,是节省资金,或是为转售他人的货物从中赚利,另外可避免向供货人透露最后买方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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