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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3: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42页(51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于1979年发布。

对国际航线、香港和澳门航线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事故,涉及国内有关单位如港口、航运、外贸、保险、收发货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赔偿处理而作的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1)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设备、工具不良,或未按航方正当要求进行操作,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损坏事故,港口应负责赔偿。(2)港口作业中发生灭失、损坏事故时,港口应向货方出具货运记录,必要时应保留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取得商检证书。

(3)港口作业中发生船体、船具损坏事故时,应会同船方分析原因,编制船损记录,必要时进行鉴定,取得船检证书。

(4)对已投保的货物灭失、损坏,港口在限额内负责赔偿。(5)进口货物未投保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灭失、损坏,及出口货物在装船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港口应按国内调拨价格照实赔偿。

(6)船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赔偿限额以内承担赔偿;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港口应赔偿全部修理费用。(7)索赔单位根据港口出具的货损船损记录等有关单证向港务局索赔,港务局应在60天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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