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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船与还船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44: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74页(466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起租与退租工作。

期租船是经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签署租船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起租,交由租船人调度营运,并在合同期满时退租,交还船舶所有人。交船和还船时,船租双方均须办理一定的手续,签署证书,作为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并据此结算租金及有关费用。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订明交船、还船的期限和地点。船舶所有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船舶驶往指定的港口交与租船人使用。

租船期限是从实际交船日起算。如果船舶所有人延迟交船,超过约定的解约日期,租船人有权解约。

同样,如果租船人未按规定日期接船,租船人亦须向船舶所有人赔偿损失。在租期届满时,租船人应在约定的地点把船舶交还船舶所有人。

合同一般规定租船人应在还船前10天通知船舶所有人还船事项,但船舶的使用是以航次为单位,有时,航次的完成日不一定和租期届满日吻合,如船舶仍在海上航行,则还船期限可适当延长至该航次完成次日。

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过长,如果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则在租金上涨时,船舶所有人对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可以按市价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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