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物建筑保护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45: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9页(474字)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规定:全国各地凡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价值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址及古城廓、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原有的附属物,均应加强保护,严禁毁坏。
《文物保护法》又规定:对古文物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应将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特殊需要应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修建新的建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来面貌的规定。保护单位如将遗址、文物作其他用途,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文物建筑时,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