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36页(674字)
分为承销商、自营商和经纪商3种。
证券商多为证券公司,也有金融机构兼营股票业务者。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和代理人不准投资于其他证券商,也不准兼任其他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旨在防止其违法行为的发生。证券商不准办理存放款,不准借贷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买卖的放款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由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投资顾问公司等经营。
(1)证券承销商,系经营有价证券承销业务者,其中包括按证券交易契约规定包销和代销有价证券。在承销期间,承销商不准为自己取得所包销或代销的有价证券,但在包销契约期满后,上市股票即在股票交易所自行认购,未上市股票在证券经纪商或证券自营商的营业厅自行认购。(2)证券自营商,即经营有价证券的自行买卖者。(3)证券经纪商,即有价证券买卖的中介,受顾客的委托在股票交易所买卖股票,收取手续费,本身不准自行买卖股票。
1988年5月中旬台湾“财政部”、证管会宣布恢复证券商设立登记,台湾所设证券商快速激增,由原来38家扩增至近100家左右,目前已正式对外营业的有50多家。这其间,虽受恢复课征税影响,股市一度低落,但每月股票成交额仍为可观,仅1988年10月份成交总值就达6000亿新台币。证券商是一个需要承担风险、压力较大的行业,也是一个获利很高的行业。成立一家证券公司,资本额规定2亿元,其他包括场地租金、人事费用、奖金、固定资产投资及折旧费用,每月支出约在2000~3000万元。
而依照每天买卖股票成交量,抽取1.5%手续费(佣金),从目前交易情况看,达到损益平衡点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