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裁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0页(420字)

设立于1974年2月,当时主要负责裁定因受填海或市政发展计划影响而向港英政府索赔的案件。1982年,租务审裁处被撤销,其司法管辖权并入土地审裁处。于是,土地审裁处司法管辖权便扩大为下列两个方面:①裁定政府收回土地时,应给予赔偿的金额(根据《收回管地条例》、《地下铁路条例》等法例);②审裁涉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上诉的案件(根据《差饷条例》和《业主与住客(综合)条例》等)。

土地审裁处行使职权时,具有地方法院的权力。此外,该审裁处审理若干案件时,具有最高法院原讼法庭的权力,如其认为适当时,有权援用最高法院原讼法庭的惯例及程序。不服土地审裁处的裁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上诉,但仅限于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

土地审裁处由主审官、常任法官(由地方法院法官担任)和不定名额的其他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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