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钱债审裁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0页(529字)

小额钱债审裁处于1975年建立,1976年正式开始审裁工作,是审裁机构中处理争讼数量最多的。其审裁官由港督委任,其资格为大律师、事务律师并在香港、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取得资格。

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处理有关合同违约或侵权赔偿的案件,其可受理的标的限额在创立之初仅为3000元以下,至1982年2月获权审理款额达5000元的钱债争讼。

该审裁处的诉讼程序比较迅速、简便,而且不拘形式。当事人各方均不得请律师出庭代理。审裁官有权传唤任何证人,令其出示帐册等有关证据。关于接受证据的严格规定不适用于该审裁处。

凡该审裁处所辖范围之案,其他法院不可受理,但审裁官有权视案情和法律有关规定,主动把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经移送的案件,在移送后,适用各该法院的程序及惯例。

当事人不服审裁处裁决的,可在7天之内向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申请,要求准予上诉,但只限于有关法律援用问题,或审裁处有超越管辖权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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