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审裁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9页(660字)

劳资审裁处成立于1973年,专门审理由于违反雇佣合同以及没有遵守《雇佣条例》和《工业雇佣条例》而发生的要求,但不接受普通法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侵权赔偿要求。日常的案件包括遣散费、雇主欠薪的追讨等。

劳资审裁处由港督委任主审官独自听审,并无法律资格规定。事务律师及大律师不能代表当事人出庭。

原告人必须在事发后6个月之内向劳资审裁处的官员提出诉讼,逾期不予受理;但逾期案件可直接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受理。审裁专员须在接到诉讼要求后10天内查清事实、提出报告,作为开庭审理的基础。在此过程中,他可以会见有关人士并记录他们的陈述,进入并查看起诉者受雇的场所,并要求其提供档案记录。

庭审由1名审裁官主持,可用传票传唤证人,并可要求证人提供书面证明。除了主审官另有命令规定外,实行公开审理,没有法定的代理制度,而主审官有权自行决定调查任何有关的线索。

审裁处有权对争讼中的损害行为、藐视传票拒不出庭行为、拒绝提供证据等行为处以2个月以下的刑期,或1000元以下的罚金。劳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重判要求。主审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裁决作出后14天内对案件复审。如有法律上的错误,超越权限或存在伪证的情况,不服裁决的当事人可在裁决后7天内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地方法院有权将上诉案件移送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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