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务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9页(671字)

租务法庭,也称租务裁判所,曾是香港的一个专责法庭,专门负责审裁与租赁事务有关的争讼。

租务法庭的主审官必须由香港的法官或裁判司、高级律师或一般律师,或具有5年以上经历的政府法律官员来担任。租务法庭的全体陪审人员由首席按察司委任。首席按察司可以指示主席单独开庭,但通常是由主审官与1名或多名陪审员一起开庭。

为了有助于作出裁决,法庭可以责令证人到庭作证,也可召请专家和技术顾问,提供证明文件。法庭的命令可以如同法院的命令一样通过地方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租务法庭的上诉管辖法院是地方法院。当事人对法庭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地方法院上诉。当事人有权要求通过“陈述案件”提出上诉,即当事人对法庭的裁决在法律问题上或在行使自由衡量方面不满意时,可以要求主审官说明法庭所调查事实的结果及其决定的理由,以供地方法院的法官加以审议。

当上诉的理由不是涉及法律上和自由衡量上的问题时,法官可以重新调查证人,采纳另外的证据,甚至对该案件重新审理。

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进一步上诉,除非法官认为他应陈述案件以供上诉法院审议。

由于租务法庭审裁的案件较少,所以该庭于1982年6月被撤销,其租务审裁业务移交土地审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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