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行政区土地契约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6:31: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41页(441字)
指对特别行政区土地契约的法律规定。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主要有:(1)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及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2)从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8月30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1997年6月30日年期而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1997年7月1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3)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4)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