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08: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88页(374字)
1989年11月25日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89〕新出发字第991号文件形式公布。
《规定》明确:开办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必须向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个体、私营书店(摊)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期刊的批发业务,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零售业务。
集体书店经营二级批发业务(指从国营书店、出版社、期刊社批进书刊进行转批),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须经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报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规定》还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必须遵守的经营原则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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