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24: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7页(471字)
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收藏文物的传统,这也是我国许多珍贵文物得以保留至今的原因之一。
私人收藏的文物,所有权归个人,可以馈赠亲友,可以由后代继承,并受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收藏者有权进行研究、着书出版,可以向有关方面提供收藏的文物资料,出借文物供临时陈列展览,也可以向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举办文物展览,建立私人博物馆等。私人收藏的文物虽归个人所有,但文物是民族遗产,是国家文化财富的组成部分,因此,收藏者有保护好文物藏品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向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珍贵文物,如丢失、被盗,应积极协助追查。“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文物保护法》第24条)。文物收藏者如出售其收藏文物,只能到省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售(如文物商店),并应出示身份证明。
接受私人捐献文物的单位,应根据文物的数量和价值,给予捐献者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或境外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