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物复制与仿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2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8页(329字)
197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搞好古代文物复制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已对外开放的游览区,轻工业和文物管理部门应紧密配合,做好所在地的古代文物的复制、仿制工作,因地因物制宜,定点生产,定点销售。
文物的复制、仿制工作必须保证文物的绝对安全。复制一级文物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文物复制品要讲求质量,还要标明文物年代、出土地点、复制单位,并予以编号。复制数量不宜过多。
仿制品生产不限。文物的复制品和仿制品,应作为旅游纪念品就地销售,不应作为普通商品充斥国内市场和成批出口。
对适合全国范围内销售的一般文物仿制品,可以组织一定批量出口,作价可略高于其他同类纪念品、工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