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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42: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17页(1601字)

保险财产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所谓“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下列几方面:(1)火灾。指火烧造成财产损失的灾害。火灾的范围包括意外失火、燃烧着火和第三者纵火。

(2)爆炸。

爆炸既能毁损发生爆炸的财产本身,且其力量足以摧毁其他财产,因此爆炸必须以造成灾害性的后果为条件。(3)雷电。

雷电造成的保险财产毁损。由于雷击造成建筑物倒塌或击倒大树压坏保险财产的损失,也可按雷击处理。(4)冰雹。

由于冰雹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5)洪水。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暴雨积水、潮水上岸而使保险财产遭受损失。

但属于规律性的涨潮或一般性的降雨积水,不包括在洪水之内,不予负责。(6)海啸。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造成保险财物的损失。

(7)地震、地陷和崖崩。

这都是一种自然变异。这些自然变异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但地基不固下沉,建筑物逐渐下降而发生的损失,不属地陷,不予负责。(8)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由于天空中运行的物体(如飞机本身或人造卫星、陨石等)坠落,以及吊车、行车发生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9)暴风、暴雨。暴风(包括卷风)、暴雨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10)雪灾、冰凌。

雪灾和冰凌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11)泥石流。

山地突然爆发的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历时短暂,来势凶猛,往往能埋没农田、堵塞江河和冲毁建筑物,因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12)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品的损坏或报废。

(13)在发生以上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14)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有除外责任,主要是明确保险的责任范围和界限,以避免在灾害发生后对责任范围不同理解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有:(1)战争或军事行动。

战争或军事行动(包括正式战争、武装冲突、敌人挑衅、偷袭等)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但由于匪特、犯罪分子拒捕或军事演习流弹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非常状态的军事行动所致,保险公司仍负责赔偿。

(2)核辐射和污染。不管是核武器或核游离辐射,或核燃料及其燃烧后所产生的辐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这项危险的具体情况,掌握得很少,损失率也无法估计,所以列为除外责任。(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损失的前提,应该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损失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或其他具有利害关系人所无法预料和掌握的。如果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赔偿而故意损坏保险财产,或因各种原因所致的放火行为,都列为除外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促使被保险人保护财产,防止道德危险。

(4)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油毛毡、塑料做棚顶的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也列为除外责任。因为露天堆放或罩棚下的财产,很明显不能抗拒暴风雨的袭击,所以这方面的损失不属于意外事故,把它列为除外责任,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5)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而造成停工、停业等的一切损失,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

(6)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坏、变质、霉烂、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的正常损耗,都属除外责任。(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主要是指,凡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都不负赔偿责任;损失虽然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举的灾害事故所造成,但却是由于除外责任中列明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保险财产的损失,虽然是因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但却是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引起的火灾或爆炸,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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