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5页(258字)
国家对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行政管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凡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2)凡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3)凡是(分配、调入、招工、调整)新到岗位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销售者,都应该先到有关医院进行医药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者到所在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学工作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事药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