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91页(743字)
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中药材价格管理的新规定。
内容包括:(1)对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形式。①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和甘草的收购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这4个品种均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和经营;②对人参、三七、黄连等20种药材,由中国医药公司每年组织主要产区商定协调价格;③其余品种的价格全部放开,放开品种,国家物价局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防止价格暴涨暴跌。(2)统一规定了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以此控制药材议销价格,并具体规定:①制订药材销价。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产地县12%,销地10%,鼓励产销地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节省费用,允许适当扩大进销差价或降低批发价格。②药材(包括饮片)批零差价仍按25~35%执行,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格高的差率紧些,数量零星、价格低、损耗大的冷滞小品种差率大些。③中药饮片按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原则,根据加工品种的难易,在原作价办法的基础上,加4~7%的利润,但不得再扩大。
④系统内调拨、调剂的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但不得超出以上对差率幅度的规定。⑤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和罕用的小药材销价,可不受规定差率限制,具体品种由省(区、市)药材公司确定。
⑥京、津、沪和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区)可仍按现行差率(1983年规定)掌握。⑦同一城市有几个药材经营单位的,互相调拨成交应本着二级站、批发和零售三兼顾的原则,不得扩大差率。⑧进口药材和中成药作价仍按原办法执行。(3)所有经营中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有违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