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溪书院杂事章程

书籍:湖湘文化大辞典上卷 更新时间:2018-09-16 16:15: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湖南人民出版社《湖湘文化大辞典上卷》第740页(212字)

士绅公订。

载光绪《浏东洞溪书院志》卷上。凡8条。

《章程》规定生童皆有膏火,正课月发米3斗、钱600文,副课米3斗,然皆须交火食钱、杂费。

又规定,所有生童上学时每人交钱100文,给书办、院长随丁及堂伕、门伕、斋伕,按6∶2∶2比例分配;住斋生徒每人每天交米1升、油盐、小菜、火钱20文,客人每餐“帮钱”20文。

还规定,散馆时凡住斋者皆交钱100文给斋夫,以作“洗衣服事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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