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00:55:09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647页(245字)

即“一般法”。

即“习惯法”。英美法系中表现为习惯与判例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形成于1066年诺曼人在英国建立政权后,由国王的诏书敕令、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撒克逊人的地方习惯、法院与法官的判例等组成。因具有全国通行、普遍适用的意思,故称。

从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下列含义:(1)与大陆法相对,指英美法,故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2)与制定法相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统称为判例法。(3)与衡平法相对,普通法指以普通法法院的判例为依据而产生的法律。(4)与教会法相对,指世俗政权或法庭所颁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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