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薪金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38页(387字)

又称巴黎公社工资原则。

1871年巴黎公社建立工人革命政府以后,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对在国家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一切公职人员实行的薪金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废除旧的国家官吏的高薪和享有的一切特权,从公社委员起,一切公职人员都只领取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工资的薪金。

根据这一原则,公社规定了最高薪金,并使最高薪金与最低薪金之间保持适当的差距。巴黎公社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也都据此降低了高薪,适当提高了低薪。

巴黎公社还规定公职人员兼职不兼薪。由于巴黎公社存在的时间很短,巴黎公社薪金原则未能贯彻执行。

克思、恩格斯、列宁曾对巴黎公社的薪金原则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民主和平等,说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工人政府。巴黎公社薪金原则的精神对于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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