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3页(429字)

对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按其相对运动状态划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如土地、房屋,这些财产不便于隐瞒、转移、藏匿,便于征收管理;动产如金银、货币、股票、债券、存款、珠宝、古董、生活用具等。这些财产便于隐瞒、转移、藏匿,征收管理非常困难,不便于控制税源。

一般选定不动产作为课税对象,而对比较难以控制的动产不征税。

根据财产(不动产)的特点,采取定期课税的方式,通常按年征收。财产税税源充裕,收入稳定;财产税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有助于节制财富分配不均;财产税有利于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限制奢侈性消费;财产税还有利于弥补所得税和流转税之不足。

财产税有以下缺点:课税范围难以普及到全部财产;对应税财产的估价难以准确,税负有失公平;财产税产权关系复杂,逃避税现象严重;财产税会降低投资积极性,有碍资本形成。我国现行财产税有房产税、契税,并拟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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