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79页(1485字)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着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和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前主席罗达·卡帕金(Rhoda Kaipatkin)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一年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许多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选评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做出贡献的人: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
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者教育的教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后,每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和扩大影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