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5页(787字)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即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价格管理条例》,原《暂行条例》废止。

《价格法》对《价格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未讲废止,但规定与《价格法》不符的,以《价格法》为准。

《价格法》包括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8条。制定该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这是国家在价格改革方面一个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整个《价格法》都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密切关系。其中有四点值得注意:(1)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这是对消费者、经营者的建议权所做的规定。(3)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进行监督。这是一个特别规定,有利于发挥公民对价格的监督作用。(4)该法第四十一条还对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经济上退还多付的价款;二是对受到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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