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消费者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05页(609字)

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于1988年6月13日成立。

1988年6月13日,澳门立法会通过了《消费者的保护法律》,决定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执行有关法律。1995年6月,立法会又颁布了重组“消费者委员会”第4/95/M号法律。经过重组后,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全部由澳督委任。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早在1990年即成为国际消联通讯会员。

1994年经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同意,国际消联接纳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为正式会员。

澳门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行政当局将要制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发表意见;(2)与同类实体接触及为推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共同工作;(3)研究及推行对较不受照顾之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伤残人士及经济薄弱者之特别辅助计划;(4)对消费者的指导及资料提供,提出建议及进行活动;(5)鼓励经济及专业代表团体编制管制其会员活动的法例;(6)研究消费者所提出的声明异议及投诉,并将之转达给有权限的公共部门;(7)对一般消费的财产及服务取得范围所出现的轻微纠纷提供调解、中介及仲裁的机制;(8)推动、执行及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的措施;(9)由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职责。

出版物:《澳门消费》,向消费者免费赠阅。

资金来源:政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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