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权利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5页(275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2)在登记前,双方当事人仅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公证人公证时,或者向土地登记局作出或者呈递意思表示时,公证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簿法》规定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于公证人时,始受协议约束。(3)将在土地上设定的权利进行登记时,为了详细说明权利内容,可以引用登记许可证,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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