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3页(503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3条规定:(1)在不影响任何有关公共土地征用的其他成文法律实施的情况下,如果某人的土地按照总规划的要求被分配用于非绿化带的公共开发,则按照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许可,在属于该人的相邻的任何土地上的开发已经完成以后,该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根据本条由主管部门购买其为了公共目的而支出的土地的权益;(2)主管部门应审查所收到的每一份购买通知当对某一购买通知感到满意,主管部门也应该将此购买通知连同该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详细资料以及授予该土地拥有者的开发许可证,一起呈交给部长。(3)如果公共事务部部长认为该土地在其现有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地有效利用,或者该土地在接到购买通知之日起5年内不必用于公共开发,仅能作为绿化带,则部长可以拒绝同意该购买通知。(4)部长可以声明,购买通知中所指的土地有必要用于公共事业,并可以命令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征用该土地,并决定应支付给当事人的补偿费的数额。(5)所应支付的赔偿费的数额应根据当时正在生效的有关公共土地征用的所有已成文法律中的原则而定,但也应考虑第(2)款中所提到的允许开发的各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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