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8页(473字)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第6条顺应当地情况,包括无瘟疫或疾病地区及瘟疫或疾病低流行地区的情况中规定:(1)成员方应确保其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适应产品出产和销往的某个地区——无论是一个国家的整个地区或部分地区,还是几个国家的整个地区或部分地区——的卫生或植物检疫特点。在评估一个地区的卫生或植物检疫特点时,成员方应着重考虑某些疾病或瘟疫的流行程度、根据或控制方案的存在以及可能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应标准或指导原则。(2)成员方尤应识别清楚无瘟疫或疾病地区和瘟疫或疾病低流行地区这些概念。这些地区的确定应以诸如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学监测以及卫生或植物检疫控制的有效性这些因素为依据。(3)断言其境内的地区是无瘟疫或疾病的或是瘟疫或疾病低流行的地区的出口成员方,应提供有关的必要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方客观地证明这些地区目前并可能继续分别是无瘟疫或疾病地区或瘟疫或疾病低流行地区。为此,出口成员方根据请求,应给予进口成员方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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