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54年农产品贸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5页(545字)

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缩小了对农产品的需求,美国国内农产品库存趋于增加。为寻求解决办法,美国国会于1954年7月通过了《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通称《第480号公法》)。这是一个专门的农产品销售和援助法案。该法案把原有的各种粮食销售和援助计划集中在一起,使粮食援助制度化。《第480号公法》原来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外币销售”。该章规定,总统有权同所谓的“友好国家”协商和执行以当地的不可兑换的货币来购买美国的剩余农产品。第二章为“饥荒救济和其他援助”。它授权总统以农产品信贷公司的食物向对美国友好的任何国家和人民提供直接援助。第三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修正1949年农业法第416条,扩大以农产品信贷公司剩余产品向国内外的救济计划提供赠与;二是修正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第4条,扩大以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剩余物资交换战略物资的授权。《第480号公法》原定有效期3年,1959年在“480号公法延长和修正案”中,除了延长第一、二章使用期和提高开支授权以外,还新增了第四章,向不发达国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用以购买美国的剩余农产品。1961年7月的修正案又把以往按《480号公法》第二章以粮食赠与发展经济暂时性授权变为永久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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